商會是非營利組織,雖說通過創收可以為會員提供更好的服務,但如果商會營利傾向過度強化,可能使商會的治理模式發生改變,其行業治理和內外協調的職權被削弱,導致蛻化成為純粹的商業機構,最終背離商會的根本宗旨,或有可能導致商會治理的失靈。
一般來說,會員是商會的所有者,特別是自治的民間商會,會員為商會提供了大部分的初始資金,是商會運作的財務來源和權力基礎。商會章程規定了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通過法定的程序參與商會的管理,會員對商會的各項權利的來源和基礎正是商會特定的產權關系。產權作為一種社會規則決定了人們參與社會活動的方式及分配原則,明確產權關系可以為經濟活動主體提供強有力的激勵,從而保證經濟活動的效率,而商會的營利傾向可能會導致商會產權關系的扭曲。
對商業利益的過度追求也會使商會失去其應有的公信力。公信力是社會聲譽的標志,反映的是會員和社會公眾對商會的認知度。商會肩負著會員、整個利益集團甚至社會的公益使命,其公信力正是通過其服務社會的行業和以公正的形象調節各種利益關系的行業得到會員、利益集團以及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并進而獲得社會的廣泛認可但是,如果商會同時要顧及小集團的商業利益,就難免與其作為公眾利益代表的身份相沖突。例如,商會經營某種產品或服務,而其會員也經營類似的產品和服務,商會便成為其會員競爭者,即便商會事實上不會利用其特殊的地位與會員爭奪市場,但這時商會的公信力仍然會大打折扣。
再如,商會如果經營某種服務,就難免會出現會員與客戶身份認知上的困惑:商會是否要向會員推銷該服務?是否要介紹客戶成為會員?雖然會員可以成為客戶,客戶也可以成為會員但會員與商會之間、客戶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行為準則是不同的,客戶與服務提供者是平等的利益主體,完全按照市場原則進行交易;會員與商會并非平等利益主體,商會是會員利益代表,兩者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商會要按照章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活動,如果這兩種關系處理不當,同樣會影響商會的公信力。
商會一般是基于某種需求而產生的,而商會產生之后,由于其營利的機能得到強化,但很難再受到會員需求的約束。過度創收可能使商會蛻變為具有獨立利益的、能夠獨立運行的商業機構,而不再是一種依賴會員的會費生存并以滿足會員的需求為宗旨的中間組織。這時,商會會員、商會管理機構、商會附屬企業之間會形成一種復雜的關系,治理結構變得十分紊亂,其結果是商會運行效率下降,商會的即定宗旨得不到切實履行。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營利傾向甚至會使商會成為一種斂財工具,一些商會用各種手段誘使企業入會,除了收取高額的會費外,還通過名目繁多的評比、排名及認證等向企業亂收費??梢哉J為,這些機構只是盜用商會之名,行斂財之實,已經不再是任何意義上的互益性和公益性的中間組織了。
作為非營利機構,商會不能將其收益以盈利方式派發給會員,但商會仍然可以從其業務活動中獲利。一個運行良好的商會必須有穩定的收入來源,除了提供會員服務和組織集體行動所必需的開支外,商會的專職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都必須獲得足夠的激勵來保持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同時,為了吸引更多的企業加入商會,不能設置太高的會費門檻。經費短缺成為商會營利的初始動機 商會可以從很多渠道獲得收入,除了會員會費外,還可以獲得捐助、政府的財政支持以及面向社會的服務收費等。許多商會愿意通過服務收費來獲得穩定的收入。
雖然這類創收行為并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如果營利能被過分強化,商會的基本職能 被削弱,以致商會演變為以營利為主要的目的的商業機構,則意味著商會治理的失敗。過分強化營利機能將使商會產權關系扭曲,所有者虛置的情況變得更加嚴重,會員民主管理的各種機構將將形同虛設,而作為互益性組織和作為商業機構身份上的錯位將最終影響商會的公信力。
所以,雖然商會從事一定的營利業務是必要的,但營利行為必須限定在必要的限度以內,這一限度就是要能保證會員對商會的有效控制和監督,確保商會的營利行為能夠為法律所允許,并以提高商會服務水平以及增進所有會員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