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通知顯示,項目單位存在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之一的,該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補助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該辦法中規定,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采用投資補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改善住房困難群眾居住條件。投資補助資金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辦法中明確,本專項支持范圍包括各類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工礦、林業、墾區棚戶區改造,其中采取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新籌集集中片區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縣城(城關鎮)老舊小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上述方面中,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包括: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供氣、供暖、綠化、照明、圍墻、垃圾收儲等基礎設施,小區的養老撫幼、無障礙、便民等公共服務設施,與小區直接相關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排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等城鎮基礎設施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廣場、城市公園等與小區不直接相關的城鎮基礎設施項目。